English

授意会计做假账 领导将要被追诉

1999-11-0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徐家良

10月31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全面修订后正式通过。引人注目的是,在新的会计法中,不仅直接肇事者要承担法律责任,单位负责人从此也不能再是会计工作的“幕后人”,一旦出现假账就必须走到“前台”,接受法律的严厉追诉。

在许多情况下,制假账并不是会计人员甘愿所为,其背后往往是单位或地方负责人授意、指使、强令甚至胁迫的结果。为此,新会计法在总则中强调规定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会计人员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,提供虚假财务报告;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在法律责任一章,规定违反上述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不构成犯罪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行政处分,同时可以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这些规定,将有力地约束会计工作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